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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9

​市场观察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五月起施行:医药企业和投资人的合规关注要点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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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观察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五月起施行:医药企业和投资人的合规关注要点速递

文章速览:本文旨在简要介绍《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主要修订内容,并提出相关方的合规关注要点。具体来看,2026年5月1日起,“单位行贿罪”认定标准收紧,公司实控人或主管人员自行决定行贿但利益归属单位的,明确构成单位行贿罪,单位和负责主管人员将面临“双罚”。在医药领域持续高强度反腐的背景下,医药企业和投资人将面临更严格的合规要求。

一、《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主要修订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26年5月1日正式生效。

《解释二》主要补全了2016年《解释一》的司法空白。从合规角度观察,以下四项修订值得重点关注:

  • 更系统地规范了单位贿赂、介绍贿赂等罪名的法律适用;

  • 量化单位贿赂、介绍贿赂等罪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涉案金额;

  • 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一致;

  • 明确了新型贿赂、财产混同、从宽情节认定等裁判规则。

从行业角度观察,药品和医疗行业被明文列入行贿犯罪的重点关注领域。在该等重点关注领域发生的行贿违法行为,入罪及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法定减半、门槛大幅降低。

二、核心变化:单位行贿的认定范围扩大

《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界分规则,对医药企业和投资机构的影响最为直接。

何种情形构成“单位行贿”?

  • 常规情形:单位集体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 新增情形:单位实际控制人或主管人员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在该等情形下,即使行贿行为未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正式决策,亦视为构成单位意志,不影响单位行贿罪的认定。

何种情形构成“个人行贿”?

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高度混同,行贿所得利益实际归个人所有,按个人行贿罪定罪量刑。相较于单位行贿罪,个人行贿罪的量刑更为严厉、后果更严重。

概括而言:

过往由实控人或高管个人决定行贿、利益流入公司的行为,或许尚存入刑的模糊空间;《解释二》施行后,该等行为将直接落入单位行贿的规制范围。此外,《解释二》第四条还特别指出,在药品、医疗领域进行单位行贿,更容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后果

1. 单位行贿罪适用“双罚制”

企业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单位和个人均会面临刑事责任:

  • 对企业:判处罚金。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定或授意行贿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行贿或起较大作用的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注】仅受领导/上级指派、被动奉命参与的人员,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 投资人委派董事的刑事风险

被投企业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前提下,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或高管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实质性参与被投企业行贿决策,对案涉行贿行为起到决定、授意、推动或主导作用;

  • 被投企业未经集体决策,由实控人、高管(包括投资人委派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等经营管理关键岗位)独自决定行贿,且利益归公司。

【注】受投资人委派、实际承担被投企业投后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尤须审视自身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规避刑事风险。

3. 投资人委派董事的“安全港”

如果投资人委派董事仅被动列席会议、对行贿决策的形成无实质影响力,或明确投反对票/弃权票并书面留痕,其行为不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入刑要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各方应关注的合规要点

1. 对投资人/投资机构而言:

首先,需明确自身在被投企业中的角色定位:

  • 纯财务投资人(仅享有常规股东知情权、未委派董事、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通常不承担刑事风险。

  • 深度参与被投企业经营管理、享有实际表决权的投资人:建议审慎识别并防范行贿风险。

其次,对于投后“深度参与型”的投资机构/投资人,建议采取以下合规措施:

第一、坚守反腐廉洁“红线”。在投前尽职调查及投后管理过程中,对行贿违法行为“零容忍”,从根本上杜绝对被投企业行贿行为起到“决定、授意、推动、主导”作用的可能。

第二、确保委派董事充分履行合规注意义务,例如:

  • 督促被投企业完整披露对公、对外合作等项目的决策信息、充分核实业务背景;

  • 对被投企业存在的显性、隐形行贿风险点全面问询、核实,要求被投企业提供完整书面材料及凭证;

  • 对存在违法风险的内部决议明确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对被投企业的所有问询、质疑、披露要求及表决情况等均书面留痕。

2. 对被投企业而言:

第一、仅凭“员工个人行为、公司明令禁止”的抗辩,已远不足以排除单位行贿的刑事责任。企业必须摒弃侥幸心理,将反腐合规落在实处。

第二、被投企业应当构建真正有效的合规体系,倡导“反腐倡廉”的良性企业文化。例如:

  • 设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 出台有针对性的反腐合规政策;

  • 持续开展培训与宣传;

  •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与举报机制;

  • 对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内部合规政策进行查处。

结语

  •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进一步压缩了单位行贿的模糊地带,实控人或高管的个人决定可直接导致企业及主管人员入刑担责。在医疗领域反腐持续深入的当下,这一司法动态值得医药企业及投资人高度关注。

  • 投资机构与被投企业有必要重新审视现有决策机制和合规体系,投资人委派董事或高管可通过全面核查、充分质疑、明确反对、书面留痕等合规手段,实质降低机构和个人的行贿刑责风险。

本文系法律动态观察与合规提示,不构成任何具体法律意见。如遇法律问题,建议联系本所律师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