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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7

锐敏市场观察 | 房地产市场动态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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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敏市场观察

房地产市场动态播报

播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至十二月

动态概览

【中央政策】2023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中央加强金融支持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房企融资环境进一步改善。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保持房企股债融资渠道总体稳定,支持正常经营房企合理融资需求,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提出继续用好“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人民银行等八部门亦联合发布通知,强调要保持信贷、债券等重点融资渠道稳定,合理满足民营房地产企业金融需求。同时,在土地规划方面,多部门强调要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明确各地可因地制宜细化要求,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

【地方政策】在中央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下,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进一步放松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限制。各地加快落实如放宽限购限售措施,降低首付比例、降低贷款利率等促进住房消费政策。同时在保障性住房需求支持政策方面,各地也从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调整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等方面出台进一步措施。在房企融资方面,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金融十六条”,支持相关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银行信贷、债券发行、信托保险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中央政策

● 2023年11月3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证监会债券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激发债券市场活力”。坚持底线思维,全力做好房地产、城投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继续抓好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保持房企股债融资渠道总体稳定,支持正常经营房企合理融资需求。坚持“一企一策”,稳妥化解大型房企债券违约风险。强化城投债券风险监测预警,把公开市场债券和非标债务“防爆雷”作为重中之重,全力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

● 2023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方案》”),首批在15个省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方案》提出了“坚持积极稳妥、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安全降碳”4条工作原则,以及2025年、2030年的主要目标。到2025年,试点范围内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基本构建,一批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初步形成,不同资源禀赋、不同发展基础、不同产业结构的城市和园区碳达峰路径基本清晰。到2030年,试点城市和园区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重要改革如期完成,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机制全面建立,有关创新举措和改革经验带动作用明显,对全国实现碳达峰目标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碳达峰:指一个经济体(地区)二氧化碳的最大年排放值,碳排放达峰就是碳排放量在某个时间点达到峰值。核心是碳排放增速持续降低直至负增长。

● 2023年11月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通知》”)。《通知》明确,试点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将重点开展7项工作。其中,开展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完善层级数据共享机制这4项工作为必选任务

● 2023年11月11日,金融监管总局召开学习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专题研讨班暨监管工作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对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大力支持超大特大城市“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

● 2023年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召开会议,表示将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继续用好“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合理股权融资。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推动行业并购重组,积极服务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

注:此前“金融十六条”强调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现相关政策进一步强调“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企业融资需求。2023年来“第二支箭”政策持续扩容,有利于支持更多房企改善资金环境。

● 2023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征求意见稿》还提及,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按照市场化方式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依法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

● 2023年12月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指南》”),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用地的能力,提高基层用地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据介绍,这是我国第一个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共包括11章45条,附录包括乡村振兴用地负面清单和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清单两部分。

《指南》在适用范围中将乡村振兴用地类型分为村民住宅用地、乡村产业用地、乡村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和乡村生态保护与修复用地等,并依据《全国乡村重点产业指导目录(2021年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等文件,分别明确了具体的项目类型,增强了《指南》针对性。《指南》按用地环节,分为规划管理、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审批与规划许可、土地利用与供应、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乡村自然资源保护6个章节,阐述相关领域基本概念和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部分,《指南》在侧重用地保障的同时,严守底线要求,逐条列举了农村地区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的常见情形及处罚规定。对于关注度高的宅基地用地政策、设施农业用地、增减挂钩与土地综合整治,《指南》将3部分内容单独梳理成章。《指南》基于对现有政策整合集成,坚持对现行政策不调整、不引申、不扩大或者缩小解释;涉及对不同文件的整合,充分考虑不同文件的效力级别、政策衔接等因素,作出适用判断。

● 2023年12月11日,自然资源部发布《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明确各地可因地制宜细化要求,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政策指引着重从规划引领和政策融合两个方面支持城市更新。一个是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激发城市更新活力;另一个是发挥政策融合效能,突破城市更新瓶颈。在城市更新方式上,政策指引提出,要按照“留改拆”的优先顺序,采用保护传承、整治改善、改造提升、再开发和微改造等更新方式,并明确其适用条件。针对老旧厂区和产业园区更新,鼓励转型升级为新产业、新业态、新用途,鼓励开展新型产业用地类型探索;针对老旧商业街区和传统商圈更新,应注重保留特色业态、提升原业态、植入新业态、复合新功能,促进商业服务业和消费层级的多样化发展。在土地使用年限方面,政策指引明确,为适应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城市更新中灵活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和租赁年期,可考虑采用少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或租赁年期供应产业用地,并允许根据需要予以续期

● 2023年12月21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在会上强调: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明年做好四大板块、18个方面工作。因城施策、一城一策,实现房地产供求关系平衡;进一步加大首套住房、二套住房政策落实力度;保交楼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预售制度改革;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合理融资需求,住建部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指导房地产融资;积极推动城市更新行动,抓好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两个工作等

● 2023年12月21日,自然资源部召开党组会议,会议强调,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做好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要研究制定村庄规划引领乡村建设的文件,坚持县域统筹,用好村庄空闲土地,保障农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在守好底线的前提下,为乡村建设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要素保障。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乡村振兴添活力、增动力。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权益,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 202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3年第四季度例会在京召开。会议指出,因城施策精准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落实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切实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地方政策

住房保障政策

成都市:

● 2023年11月7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方案》”),进一步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有效增加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方案》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以及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至于支持政策,按照成都市现行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政、金融、税费、审批、水电气支持政策执行。

上海市

● 2023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全面推进土地资源高质量利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守牢2035年180万亩耕地保有量、15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底线。到2035年,规划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200平方公里以内。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加强公共服务设施供给,合理确定城镇居住用地规模,统筹总量、结构、布局,增加城镇居住用地特别是各类保障房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和开发边界外低效建设用地减量,保障必要的产业发展空间。坚持农村低效建设用地“拆并与优化并重”的方针,鼓励利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四川省

● 2023年11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加大住房供给保障。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十四五”期间筹集30万套(间),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加快调整完善市场过热时的行政管控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新市民、引进人才给予购房补贴。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引导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下行,落实个人住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贷款利率。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持续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与公积金制度试点,有序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公积金贷款业务。积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稳步推进成都等城市城中村改造。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

广东省

● 2023年12月11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民生十大工程”五年行动计划(2023-2027年)》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好满足城镇新市民、青年人多层次住房需求。聚焦房屋建筑安全和功能,持续改善城乡居住环境。其中包括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制定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政策,用好土地、财税、金融等各类优惠政策,进一步挖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资源潜力,推进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闲置住房、自有物业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国资国企作用,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优化公租房保障方式,推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房企融资政策

上海市:

● 2023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市科委联合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会议要求,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房地产“金融16条”,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企业不惜贷、抽贷、断贷。继续用好“第二支箭”支持民营房地产企业发债融资。支持房地产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合理股权融资。配合地方政府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调控,更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大力度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金融机构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配合地方政府稳妥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 2023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6年)》。其中提到,加大金融创新供给。支持园区开发运营主体通过挂牌上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银行信贷、债券发行、信托保险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用好上海园区高质量发展基金,鼓励各区设立子基金,引导金融市场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园区更新等项目建设。支持园区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促进“基金+基地”联动发展。支持园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湖北省

● 2023年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北监管局联合召开湖北省房地产金融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金融机构座谈会精神,通报湖北省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继续配合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对接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同时加大保交楼金融支持。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快开发模式转型、建造方式转型和产品结构转型,加大高品质住宅产品供给,更好满足当前房地产市场有效需求。会议强调,过去一段时间,金融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从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两端综合施策,保持信贷融资渠道稳定,积极做好“保交楼”金融服务,支持改善行业经营,优化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西安市

● 2023年12月13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其中明确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费用。住宅及商业类重点监管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监管项目正负零(工程形象进度)至首次不动产登记期间产生的费用,车库根据实际用款进度进行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严禁用于归还项目开发贷款本息。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拨付重点监管资金时,应认真核对有关信息,确保拨付对象、拨付金额与工程建设合同等资料基本一致,严禁开发企业利用关联公司账户套取重点监管资金。同时,因开发企业挪用或商业银行违规划转预售资金造成项目烂尾或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由项目辖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移送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促进住房消费政策

海南省:

● 2023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布“海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出,调整9市县的买房贷款比例,其中贷款购买儋州市、澄迈县、定安县、临高县和昌江县5个市县商品住房,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于拥有白沙县户籍(常住)的居民家庭,贷款购买白沙县商品住房,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杭州市:

● 2023年11月9日,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披露,杭州市第13批次10宗宅地正式挂牌。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挂牌出让宗地实行自由竞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这也意味着杭州土地出让也取消了最高限价的设置

注:参考《人民日报海外版》12月12日的文章《多个城市取消土地出让中单宗地块溢价率不超15%的限制——土地出让为何恢复“价高者得”?》,2021年初起,全国有22个重点城市实施了土地出让的“两集中”政策,并要求单宗土地溢价不超过15%;截至其发文日期,已有18个城市恢复土地出让“价高者得”安排。
东莞市:

● 2023年11月14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变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或自上一次调整申报价格之日起满30天方可变更,其他事项不变。

厦门市:

● 2023年11月15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通知宣布解除全市限购措施。在思明区、湖里区购买一手、二手商品住房,不再审核购房人资格,限售措施保持不变,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贷款购买思明区、湖里区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5%;对于贷款购买上述区域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0个基点。在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多子女家庭(二孩及以上)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二套。多子女家庭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适时组织配套执行。住房套数认定未涉及住房税收政策等等。

深圳市:

● 2023年11月23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优惠政策普通住房认定的通告,将深圳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调整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含1.0),且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或者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取消了原本的总价750万元以下的限制。普通住房享有的优惠政策包括免征增值税及城市建设附加税,同时相关个人所得税税率也相对较低。

● 2023年11月17日,深圳金融监管局印发《关于促进深圳风投创投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优化空间保障和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泉州市:

● 2023年11月20日,福建省泉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限售、限购、住房贷款等方面入手,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并重新界定刚需、非刚需条件,降低参与刚需和非刚需摇号门槛,支持居民购房。

广东省:

● 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提振和扩大消费若干措施德通知》(“《通知》”)。在稳定住房消费方面,《通知》要求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农房改造。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空闲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将符合安全要求的现有物业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简化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调整规划的手续。支持广州、深圳结合城中村改造规模化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指导银行机构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居民合理购房需求。指导商业银行依法有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依法保障银行机构债权的前提下,推行一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提高一手房市场流通性。支持有条件的地市结合实际动态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简化提取手续,推行全程网办。全面推行二手房交易“带押过户”。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和农房改造、通知提出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

苏州市:

2023年12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苏州市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卖旧买新”购房契税补贴,凡是2023年1月1日以来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2023年12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房的,都可以分层次享受购房契税补贴,买得越早折扣力度越大,最高可享受100%购房契税补贴。

温州市:

2023年12月7日,温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提出,房票记载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其持有的“房票”可以抵首付。房企可向属地申请将未兑付“房票”金额计入重点资金监管额度。纳入重点监管额度的未兑付“房票”兑现时,资金必须直接转入该商品房项目资金监管账户。此外,文件还提到了优化商品房销售方式,企业可选择实施摇号、先到先得等开盘销售方式,试点“准现房+订单”销售模式。优化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服务机制,落实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和调价。对于低容积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根据项目及市场情况自主销售。积极谋划新一轮城中村改造工作,大力推行“房票”在城中村改造中的应用

无锡市:

● 2023年12月19日,无锡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的意见。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住宅)征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的项目以及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房屋(住宅)征收的可以使用房票结算。允许使用房票购买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选择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已完成的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住宅)安置补偿项目中,被征收人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安置房未交付或已交付未使用的,可以使用房票进行回购。突破各区间的行政区划限制,积极鼓励使用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屋。房票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城市更新政策

广州市:

● 2023年11月2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措施》”)。《措施》中提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中村改造。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落实广州市《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挥业态策划、产业导入等优势,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区域发展能级提升。

成都市:

● 2023年12月27日,成都在总结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推行新建征地拆迁安置房“分房即发证”新模式,即征地拆迁安置群众在分到安置房的同时就能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新建征地拆迁安置房项目将全部实行该模式,已开工未建成的项目可经研究同意后实行。

其他政策

北京市:

● 2023年11月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房地产广告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要求房地产广告应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征求意见稿》,房地产广告应明晰相关重要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等。征求意见稿还列出了房地产广告的“负面清单”。

● 2023年12月19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明确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相关土地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重点提出对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住宅用地搭配公建用地出让的项目,将在公告(预申请公告)中分别明确住宅用途、公建用途的起始价,并按照各自用途起始价占项目起始总价的比例,确定土地成交价款中溢价部分住宅用途、公建用途所占比例

● 2023年12月22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督局、市高院五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预售资金由银行监管调整为政府监管,拟引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强化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 2023年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的通知。《办法》要求,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经纪机构、租赁企业不再从事相关业务的,应当在其签订的合同全部履行完毕、相关费用结算完成后办理注销备案。同时,经纪机构、租赁企业在申请备案时,应同步在平台完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在平台中进行变更操作,动态更新从业人员信息。

海南省:

● 2023年11月27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海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对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办法》指出,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加强与其他地区、部门的信用合作,推进信用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办法》明确,房地产市场信用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信用管理系统,推动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归集、发布、修复房地产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海南省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据悉,房地产市场信用主体信用管理实行阶段评价信用,以6个月为一个评价周期,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对于D类信用企业,将不支持享受优惠政策和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支持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

成都市:

● 2023年12月5日,成都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的通知》(“《通知》”)。其中提到,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通知》指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实名制管理。《通知》还提到,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结合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通知》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涉房地产互联网信息平台和APP客户端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客户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等等

深圳市:

● 2023年12月1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通知(“《通知》”)。《通知》表示,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规定。其中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 2023年12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网络直播营销中广告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其中提到,网络直播发布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佛山市

● 2023年12月1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工作流程的通知》,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升级,并开通手机端线上办理业务功能,自2024年2月1日起启动。优化后,为防范交易资金风险,简化存量房交易流程,监管系统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作为存量房交易的必要环节,实施系统默认监管模式。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主体,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分别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当事人可从监管系统中选取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对应开设的账户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存量房的,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可按监管系统或微信公众号提示流程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此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存量房买卖双方任何费用。监管资金及利息将按照分配原则和交易结果由监管银行即时划转,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浙江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应开展节地论证。临时用地选址应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上海市崇明区:

● 2023年12月18日,《上海市崇明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其中提到,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不能把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住宅开发

广东省:

●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政府官网近日发布广州、深圳、珠江口西岸、汕潮揭、湛茂五大都市圈发展规划

京津冀

●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华北地区深化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合作框架协议》。这也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营商环境改革的新成果,也是华北地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首个实践。根据协议,结合各自区域特点、企业办事需求、民生实事热点、信息化建设水平等实际,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等5大类、16项高频业务事项纳入首批“跨省通办”事项清单,逐步覆盖国有土地上全部房屋登记网办业务